7月1日起,新修订的《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为了解新、旧条例的不同之处,修订目的及原因,记者专访了市教育局起草该条例的主要负责人。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65条,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更好地保障学生权益
“学生”章节共8条,主要规定了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休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合理划片分班,免试入学,保障非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辍学等内容。
该章节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法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报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原则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招生规模、班额。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应当在开始招生前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外,学校不得接收划定区域范围以外的学生。招收学生的名单,应当在新生入学前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超规模招生。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通过考试、设定附加条件招收新生入学。学校编班应当按照性别比例平衡的原则,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随机确定,并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的监督。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或者附加条件编班,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
明确学校的设置标准
在“学校”章节中,条例主要规定了城市中小学设置规划的制定,学校设置的标准,城市规划区内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标准,鼓励非财政性资金举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设置标准,学校日常管理,校长的聘任等方面的内容。
经批准的城市教育规划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学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要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要预留一所24至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应当按标准解决邻近原有中小学校的扩建和增容问题。
鼓励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农村牧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人口超过30万的旗县区应当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学生。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自行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或者以接受捐赠、赞助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应当在开学前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等向社会公布。
对教师交流、准入等都有规定
“教师”章节主要规定了区域内教师交流制度,教师准入和退出制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职责与义务,教师编制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基于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设定了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规定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教师交流提供周转宿舍,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教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编制的总量内足额配备教师,并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中小学教师编制。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育教学研究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穿着不得体的服装;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为谋取利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摘自包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