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种壁垒,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法律环境和政策体系。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和营商环境的关系,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并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中。法治是推进高质量发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最根本和最稳定的保障。将优化营商环境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当前深刻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良法,有法可依,为良好营商环境创造制度基础
依法治国,用于治理的法首先应当是良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应该是法治经济。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应当针对营商的难题和制约因素,以平等保护、促进企业发展、提高投资效率的立法理念,持续完善制度立法。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从消费、生产、就业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形成冲击,增大了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在当下中国经济面临转型的关键时刻,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成效,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完善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是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克服当前经济下行困难,取得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发挥好立法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与时俱进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从“八二宪法”把个体经济政策写入宪法到2018年修宪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不断将民营经济塑造为基本制度,将民营企业拟制为法律主体,将民营活动确认为市场行为。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民营经济的宪法地位越来越高。宪法这个根本法始终在关注、保障营商环境建设,为坚定不移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根基。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民法重在保护私权利。民法典确立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原则,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形成积极稳定的预期,从而为资本形成和交易繁荣提供有效制度激励。民法典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等,为商事活动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优化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条例》涵盖了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营商环境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同时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包括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使其在实践中更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二、严格执法,实现善治,为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执法环境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我国的营商环境有了明显改进,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比如,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审批难审批慢问题仍需进一步解决。尤其是在一些地方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仍不可忽视。某些官员推诿或者不作为,让百姓徘徊在“玻璃门”前,看似透明,却始终推不开;某些政府官员弄权作威,通过行政干预等手段令一些事情办到一半被推回来;还有些部门之间,对自身责任推来推去,像这类人为设置“弹簧门”“旋转门”的现象同样不时见诸媒体。比如,有资料显示,某市试点推进智慧停车解决“停车难”问题,某公司就遇到了“找公安推市政,找市政推绿化,找绿化推城管”的情形。结果,两年时间过去,也没能找到对口的管理部门办理所需手续。如果这些难题不解决,就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中就包括会影响到企业家做实业的信心、恒心及决心。
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尽量减少对市场主体经济运营的直接干预,应当以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不再去做政府不该做的事,严防执法扰企。另外,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明晰执法主体的权限、职责、程序、任务,将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化,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实行执法工作的责任化,贯彻考核奖惩制度、执法错案追究责任制度,严格执法责任,有效防止错误执法损害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并且,政府公共服务不能缺位,政府应积极健全和提高自身公共治理能力,为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信息咨询、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对企业的引导,推动企业向专业化、现代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要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努力实现五个“进一步”,也就是在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公正监管、简政便民、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完善制度法规方面有新作为。
三、公正司法,权威有力,为良好营商环境创造司法环境
在法治框架下,竭尽全力保证公正司法,推行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以创造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应当明确,司法公正既是良法得到善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底线,公正的司法活动是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公正是突出法治核心价值的要求。针对当前依然存在的侵犯企业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声誉、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应通过公正司法尽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在司法活动中,要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以高效公正的司法减少纠纷主体的诉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让人民群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家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要通过个案,特别是典型性案例、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例的公正处理,对社会起到昭示作用。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并不尽如人意。针对有关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具体问题,一是企业要建立重大事项咨询专业律师制度。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持续推进,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建议企业将法律事务交由专业律师处理,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二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就业人数、利税、特殊行业、社会贡献等方面较突出)的实体企业,负责人涉嫌经济类犯罪的,司法部门应给予法律政策性的保护。彻底改变羁押为主、取保为辅的做法,推行取保优先、羁押例外的原则。三是建立对于特殊专业人才的保护制度。特殊专业人才一旦受到打压,遭受损失的不止是本人,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为最大可能地发挥这类专业人才的才能,有必要对这类人群实施特殊的法律保护制度。四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该主动灵活地推行实质上的原罪赦免。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许多“商业原罪”现在看来并非是不可原谅的罪过。当然,“商业原罪”并非企业作恶的遮羞布,但视具体情况主动灵活推行实质上的原罪赦免,确实有可能有助于营造更好地营商环境。
四、全民守法,营造氛围,为良好营商环境创造社会保障
想要有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守法也是关键一环。如果违法者越来越少、守法者越来越多,社会环境清朗干净,营商环境必然也是清朗的。当前客观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公民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还缺乏深刻认识;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甚至有的企业还会藐视法律法规,只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呼吁的公平正义相悖。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公民和企业遵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可以通过创新法律法规宣传方式,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比如,充分利用好微博、微信、微视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在日积月累、潜移默化中形成守法自觉。对个人做出这样要求、教育、引导,对企业也一样。相关部门对所有企业都要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不能“嘴”只偏向一方,拉“偏架”。在处理任何一个矛盾或问题时,不但要将上文所说的那三扇“门”拆了,还要将公平正义贯穿其中。这样就会给违法企业形成震慑,让它们不敢触碰法律,甚至连要去违法的蠢蠢欲动的念头都会打消;也会给守法企业吃下一个定心丸,让它们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轻装前行、努力奔跑,在新时代发展大潮中大显身手、大展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