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4000/201811-00336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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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8-10-19 00:00:00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财政局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公开目录 |
马忠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冻结自治区支持的研究资金》已收悉,对您提出的建议,市政府十分重视,责成市财政局认真研究,经我局与主管部门了解,您提出的建议符合实际,我们积极采纳,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策落实情况
(一)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包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包头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包党办发[2018]37号),该意见明确规定 “简化财政科研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批复计划直接支付至项目承担企业账户,明确企业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并严格按照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包头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将2007年出台的《包头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完善。近期,已经征集科研院所、国有大型企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待收集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最终将形成符合包头市科技事业发展的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二、项目资金被财政收回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减少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2016 年及以前年度所有国库集中支付计划结余(包括在途数据)全部收回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市本级债务化解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市财政将2016 年及以前年度计划结余全部收回市本级财政统筹使用。
针对科技资金的特殊性,考虑到部分科技项目尚在执行期,为了保证科研项目继续顺利实施,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已重新安排被收回的自治区科技资金,并全部拨付到项目单位。
包头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8日
签发人:张延民
承办人:张荔
电话:0472-522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