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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0-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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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30 00:00:00 浏览次数:22264     人事科供稿

为进一步规范包头市财政局(党组)决策行为,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度>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财政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市财政局(党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宪法至上、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通过局党组会、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高效决策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规范决策程序,完善决策依据,提高决策效率,提升决策质量,推进科学决策。

三、事项范围

(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市财政局对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关于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传达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对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处置意见。

(3)研究落实各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涉及问题整改工作。

2.关于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市财政局出台的重要文件等方面的事项。

(4)研究以市财政局(党组)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重要报告。

(5)研究市财政局(党组)有关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和自身建设意见,涉及全体干部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部署市财政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制定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制度。

(7)研究部署市财政局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工作,以及制定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制度。

(8)研究其他需经市财政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9)研究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制度、政策中需列入财政预算或通过增加政府债务安排解决、进行可承受能力风险评估的事项。

3.关于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事项。

(10)研究关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改革和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改革事项。

(11)决定召开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有关事项,以及全市财政工作中有关财政政策法规、财政改革发展、财政体制机制与调整的重大事项

(12)研究市财政局及其局属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机构改革、设置方案。

(13)研究涉及财政系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4.关于财政工作发展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全年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14)研究市财政局(党组)的工作要点、年度总结和重要工作汇报。

(15)研究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方案和决算报告、预算调整方案

(16)研究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中涉及市财政局落实的重大事项。

(17)研究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和请示。

(18)研究全局其他重点工作情况。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需市财政局党组集体讨论通过的干部任免。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9)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需由市财政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通过的干部任免事项。

(20)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研究市财政系统有关单位、干部职工的表彰奖励、处分等事项。

(21)研究市财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

(22)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干部教育与培训规划,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编制及干部的推荐、提名等管理事项。

(2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需市财政局党组研究的重要干部任免和调整事项。

(三)关于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全局工作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24)研究全局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安排和调整事项。

(25)研究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改建、新建项目。

(26)研究全局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项目安排。

(27)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关于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大额度预算资金使用事项:

(28)研究地方新增政府债券的安排和使用事项。

(29)研究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和PPP项目大额资金使用计划事项。

(30)研究化解政府性债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涉及到资金分配的有关事项。

(31)研究向市政府报送的预算未细化资金、上级未明确指定用途资金、超预算支出等资金分配意见。

2.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32)研究市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方案及上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33)研究市财政局部门预算有重大调整及超预算经费开支情况。

(34)研究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单笔五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事项和资产处置事项等,以上经费支出或处置事项均应在事前提交党组会集体研究决策。

(35)研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大额预算资金使用事项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决策程序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事后主要领导要在党组会或局务会上通报决策情况。

局党组会由局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成员)组织召开,党组成员参加,主要研究决定上述有关事项和上级明确要求召开党组会研究的事项。

局务会由局长组织召开,全体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传达贯彻上级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安排布置相关工作任务等事项。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副局长组织召开,有关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贯彻上级精神、研究具体工作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和办法等事项。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等提出,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般应当经过酝酿、决策、执行和反馈调整四个阶段。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一是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二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三是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意见;四是选拔任用干部时,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

2.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干部职工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事项决策,应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及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确定风险类型,划分风险等级、预测风险后果。对可量化分析的决策,应运用量化分析的方法进行趋势性的评价。风险评估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以帮助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按照风险可控原则作出决策,针对不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3.开展合法性审查。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由条法税政科或法律顾问对决策主体的合法性、决策权限的合法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供合法性审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

4.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局党组会、局务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局主要领导审核,并确定上会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5.做好相关准备。有关科室、单位应在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党组会、局务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或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科室、单位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党组成员或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局主要领导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策;对决策事项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4.组织列席旁听。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相关有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的,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5.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6.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阶段

1.落实责任分工。经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踪反馈计划,明确对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跟踪调查的期限、内容及方法,及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四)反馈调整阶段

局党组及班子成员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要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办公室、人事科要对决策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二)落实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