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餐饮、住宿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餐饮、住宿业新建企业上限
2022年10月以后注册且2023年9月上限纳统的餐饮、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后续月度上限纳统的餐饮、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万元。
二、鼓励限上餐饮、住宿业企业做大做强
限上餐饮、住宿业企业本年内零售额较去年同期增量(以下简称年内增量)达到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零售额增量的1.2%给予资金奖励;年内增量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零售额增量的1.5%给予资金奖励;年内增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零售额增量的2%给予资金奖励。
三、开展限上餐饮、住宿业企业专项促消费活动
通过我市“信券通”平台,针对限上餐饮、住宿业企业发放政府消费券,带动限上餐饮、住宿业企业加快发展。
四、资金保障
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获奖补对象所在旗县区财政按各50%共同承担,涉及资金由旗县区先全额奖励有关企业,市本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底奖补所属旗县区。2024年1月份,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兑现。
五、附则
(一)各餐饮、住宿企业要确保业务真实、完整,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追缴全部奖励资金。
(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