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2009年视察包头市时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以创新为关键引擎塑造城市发展新动能,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示为遵循,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基本战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回到历史最高水平、重振包头雄风为目标,以培育新增量新动能为关键抓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包头市相关工作要求,构建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扎实做好金融助力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各项工作。
二、主要目标
按照2023年全市战新产业增加值增长20%以上,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25%以上;2025年战新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到40%以上的目标,2023—2025年,力争全市科技创新贷款年均增速保持25%以上;力争每年新设科创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1家;力争每年至少推动1家科技创新企业在国内或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成立科创支行、科创金融专营机构等,搭建组织架构体系,组建经营管理团队,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研发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考核奖惩机制。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发展定位,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加大对各类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成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不断提高对科技创新的风险保障能力。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服务力度,发展创业投资。鼓励高校、高职院校、科研院所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利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水平,推动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程化和产品化。引导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合理降低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反担保要求。形成与科技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改革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方式,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科技金融融合工作,用于科技贷款担保资金、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引导资金。(牵头单位:包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二)支持金融机构丰富科技创新金融产品。引导、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延链”“补链”“强链”“固链”,围绕企业融资需求,推动优势金融资源和创新产品、服务向企业集聚,提出有效金融产品和服务解决方案,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等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用足用好金融政策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打通研发、转化、推广全过程中的堵点,帮助企业在创新中唱主角、挑大梁。支持银行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符合要求的科技创新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大型银行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贷款产品,丰富信用贷款产品种类。提升面向科创企业的首贷比,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建立全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银行、企业在数据信息、IT系统、客户资源,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进一步扩展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帮助核心企业打通产业链上下游环节,规范、创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保理、技术合同、保单质押、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优化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的融资和结算服务。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展无还本续贷、无缝续贷业务,调整贷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对到期本金或利息设置宽限期等,适度降低科创企业贷款利息,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发挥保险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风险分担和增信作用。持续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生物医药相关责任保险、网络安全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产品,提高新产品、新技术质量和责任风险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深度合作,鼓励阳光基金、种子基金等向初创企业投资。(牵头单位:包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三)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加大对科技创新类基金尤其是民营科创类基金的配套支持力度。推动市政府和有关旗县区投资母基金(市政府投资母基金、重点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人才双创基金等)成立产业投资子基金,进一步满足重大科技创新及研发项目融资需求。扩大人才双创基金规模,扩大基金中政府出资比例。积极推动私募基金与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合作,促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与退出,有效增强创业投资资本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投资基金与高校、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通过市场化手段,利用科创类专业子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优化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安排,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回购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鼓励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服务挂牌企业投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
(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强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建设,对优质科创企业进行孵化培育和分类支持。鼓励科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鼓励科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更多新能源、稀土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优质企业上市。支持科创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引导更多优质证券中介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落实自治区、包头市两级政府企业上市奖补政策,对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累计给予2300万元奖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累计给予1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五)拓宽企业债券融资渠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相关科技创新企业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双创孵化专项企业债券、双创专项债券、双创金融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和私募可转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帮助企业丰富融资方式,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协同推进企业发展。上市公司以增发新股、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式实现再融资达到亿元以上,并建设对我市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新项目,奖励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绿色通道机制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73号)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包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六)发挥金融对人才创新创业的支撑作用。针对全市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领军人才团队,中青年科技人才,专技人才,高技能人才,做好“人才贷”+“人才险”工作,加大创业类信用贷款投放和创业创新保险保障力度。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申请次数、贷款期限按照《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9〕107号)和《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21〕167号)规定执行,加大政策宣传,激发银行、企业办理贷款、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牵头单位:包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七)加强科技创新金融风险防控。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针对科技创新贷款、发债、私募基金管理、创新创业投资等重点领域,充分履行好金融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定期分析、研判金融风险状况,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各金融机构、企业要制定实施科技创新金融风险处置和内部考核办法,建设与科创产业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金融风险处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洗钱、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金融风险联防联控工作。加强金融行政执法和司法协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牵头单位:包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各科技创新企业)
(八)做好减费让利。鼓励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等提供优惠利率,鼓励银行减免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降低综合融资费率。(牵头单位:包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人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定期沟通、分析研判、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实现政府资源、科技资源、金融资源有效衔接,助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供专业、高效、定制化的综合政务和金融服务。
(二)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市、县(区、旗)协同,推进科技创新政策、金融服务产品快速落地见效。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及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加强相互对接,构建内外协调、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广泛合作,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送企业和项目名单,共建信息共享、培训辅导、资源对接等长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评价激励。开展年度工作效果评估,评估结果纳入银行综合评价,对科创贷款增量或者余额较高的金融机构,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央行资金支持,提高不良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