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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30 15:42:14 浏览次数:52411     条法科供稿

包财税﹝2024﹞520号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

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区税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要求,会同市发改委对承担市、县两级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情况进行明确,具体名单如下:

1. 内蒙古包头东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

2. 包头市达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3. 包头市九原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4. 包头市土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5. 包头市固阳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6. 内蒙古呱瓜叫粮食仓储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7. 包头金鹿油脂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8. 内蒙古东奇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9. 包头宏基面粉有限公司

10. 内蒙古马留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11. 包头包粮粮食批发有限公司

12. 包头包粮物资储备(集团)有限公司

一、承担市、县两级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如同时从事商品加工、储备商品贸易等非国家商品储备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承担国家商品储备库存量,占企业全部库容量的比例,计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额度。

二、承储企业资格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变更情况向财政、税务部门报备,以便财税部门及时调整相应免税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商品储备名单企业要严格审查,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取消其免税资格并依法征税。未实际发生商品承储业务或未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企业,当年不得享受2023年第48号公告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466号)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4723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pdf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pdf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继续落实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