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确认包头市会计师学会等三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旗县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函〔2022〕609号文),经包头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包头市会计师学会等3户非营利组织具备非营利所得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4-2028(指税款所属期)。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续管理,正确区分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按照规定分别处理;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符合免税条件或出现应取消免税资格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或取消免税资格。
附件:2024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
包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2024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
免税资格的名单
1.包头市会计师学会
2.包头管道直饮水协会
3.包头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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