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民生财政 > 教育科技文化

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1-08-23 00:00:00 浏览次数:126     科技教育科供稿

 

近日,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包头市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二十五条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建设“四基地两中心一高地一体系”支撑作用,推动包头加快建设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高标准建设“一区一中心”

(一)支持建设“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支持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培育世界级稀土新材料产业聚集区,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

(二)支持建设“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整合全国稀土行业科技创新资源,建设“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打造中国稀土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供给源头和开放共享研发平台,形成稀土新材料高端应用的世界窗口。获批建设后,市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

二、强化产业科技支撑

(三)加强重点产业领域技术创新

实施“补链延链强链工程”。聚焦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在稀土、大规模储能、石墨烯、氢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领域,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制造、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冶金、装备制造、化工等传统产业领域及社会发展领域,开展产业卡脖子和关键技术攻关,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碳达峰、碳中和进程。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工程”。瞄准产业链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有一定产业基础、以稀土新材料为主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布局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行业重点企业,在规模极小或尚属空白的生物制药、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锂离子电池及电极材料、半导体材料、电子器件、通用仪器仪表等领域,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实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支撑。

实施“科技助力乡村振兴工程”。围绕菜薯肉乳农牧业主导产业,重点支持种植业、养殖业、种业、智慧农业、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加强农牧业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为我市现代农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开展产业前沿性和原创性技术研究

实施“原创技术研究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全市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与“科技兴蒙”行动“4+8+N”合作主体积极对接,开展前沿性、原创性产业技术研究,用原创性研究成果支撑重大产业技术突破。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五)引导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上年度符合税法规定已进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给予单个企业(小微企业按5%、其他企业按3%)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提高市属国有企业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

(六)梯次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现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质量双提升。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连续两次入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创新引领型民营企业、智能制造科技示范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动态跟踪,重点培育,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电子新材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优先培育重点支持;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头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后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培育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

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对于我市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市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对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优先参与电力交易、配比风光发电量、执行倒阶梯输配电价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四、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载体

(八)加强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力度

加大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建设力度。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培育期内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获批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获批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分别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5年。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培育建设自治区级各类创新平台。获批建设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认定为包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九)提高科技孵化能力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积极培育科技孵化载体,组织开展创新大赛、项目路演、培训等活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在场所、资金、政策等方面提供支持。

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且考核为优秀等次,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十)推动园区提档升级

支持稀土高新区“提质进位”,建成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区域性创新中心核心区。稀土高新区年度位次较上一年度每提升5位,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建设科教产融合园区、大学科技园,根据运行绩效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

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每年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园区开展项目研发、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认定为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通过国审的农牧业新品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建设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支持稀土高新区申报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家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支持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工业园区、新型研发机构等加强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包头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十二)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程”。重点支持能较快进入产业化、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设立天使基金,支持成果转化过程中,经专家评审,创新基础好、但融资能力和获风投基金支持能力较弱的企业,开展技术开发、中试及成果转化。

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及技术成果并在本地转化,经评估,按专利及技术成果交易额度的50%给予购买方不高于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技术入股的,按核定作价金额的50%给予技术承接企业不高于200万元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于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7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以上奖励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其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给予相关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时,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推动职务科技成果市场化、股权激励等政策和实施细则。

(十三)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包头市科技大市场等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高企申报、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等科技服务,评估后达到优秀等级的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绩效突出的技术经纪人(职业经理人)择优给予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申报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成交额较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自主创新,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水平。

六、加强合作开放

(十四)强化产学研合作

以“科技兴蒙”行动“4+8+N”科技合作框架为基础,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中科院、清华大学等知名院校和“双一流”大学的合作与交流,在联合攻关、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加强与院士专家团队对接与交流,对于院士团队合作开展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对我市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管理期满保留并续签的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市牵头共建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2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企业与知名大院大所大学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协议给予支持;已建成的新型研发机构且在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经考核达到优秀和良好等次,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中央和自治区驻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与地方企业开展仪器设备共享。对用于科学研究的共享仪器设备使用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以创新券的形式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十五)加强科技招商工作

着力引进国内顶尖科研院所、知名高校、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平台载体。落地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按年度实际投资的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落地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按年度实际投资的3%,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企业、工业园区、高校院所在发达地区设立飞地研发单元、离岸孵化器等。

(十六)深化国际科技合作 

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与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地对接,鼓励我市企业、院所、高校在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加大人才培育引进力度

(十七)大力培养本土科技创新人才

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聘为包头市工业特派员的企业法人单位,每年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评为包头市优秀农业科技特派员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完善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培养科技人才机制,加大对行业领军人才和青年创新人才的培养支持力度。

(十八)柔性引进高端人才 

企事业单位、各部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柔性引进各类人才和聚集各类智力资源。对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主管部门按其上年度在包头纳税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同一人补助不超过10万元。支持市内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在市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域外“人才飞地”。对柔性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执行第六、七条政策措施,并且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

(十九)强化科技人才激励

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

八、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推进科研体系改革

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建立容错机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二十一)优化科研项目管理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探索建立包头市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机制;市本级科研项目资金全部实行授权支付。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科技资金支付指标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或下达资金指标;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采用报账的形式拨付科技资金,不得要求非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政府采购。

对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中试项目,不得将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项目立项的条件。以重大科技项目为重点,实施“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方式,探索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市使用机制。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相关部门要把落实“科技兴蒙”行动、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每年年底向市委、市政府工作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全市各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落实好相关责任和任务。科技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二十三)确保政策落实

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的创新政策,用足用好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培养等政策。税务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研发加计扣除等财税政策做好宣传解读及培训工作;国有企业和高校,参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或细化落实措施。

(二十四)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政府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和社会多渠道投入激励机制。市财政每年设置“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并将年度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要设置年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力度。发挥“包头市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和“天使基金”作用,引导带动社会和民间资本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建立科技成果质押融资补偿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五)加强考核监督 

建立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有关部门科技政策落实测评报告制,将测评结果以及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研发投入及其占比、创新平台数量、高技术产业产值、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创新发展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日常考评。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与我市其他政策规定相类似的支持资金,按照从新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包头市促进科技创新工作十条措施》(包党发〔2018〕14号)自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起废止。包头市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和相关规定,凡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