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8-00825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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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发布日期: | 2022-08-26 16:12:21 | |
发布机构: | 一级部门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教育科技文化 |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包财教〔2022〕674号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22〕9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22〕993号)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教育局
2022年8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
内财教〔2022〕993号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财政部 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 是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对完善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教育公平,特别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免保教费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减免保教费政策
1.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在经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2.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
资助项目:减免保教费。
资助标准: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差额部分;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资助标准的,按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补助。
3.资金来源
减免保教费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二)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其他资助政策
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的其他资助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承担,并报自治区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地区、各幼儿园开展工作,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切实抓好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作为一项落实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评审,严把资格审查关,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助资金。同时,严禁借发放资助资金之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强化资金管理。自治区财政要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地方资金预算并及时下达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各地、各幼儿园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受助幼儿的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发放资金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均能及时得到资助。各地、各园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受助幼儿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地区,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资助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监督资金落实情况。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11〕2416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