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9-00840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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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发布日期: | 2022-09-06 15:07:27 | |
发布机构: | 一级部门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教育科技文化 |
各旗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问题,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内财教〔2022〕993号)文件要求, 精准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对完善包头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有效保障教育公平,特别是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在经旗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是指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项目和资助比例
资助项目:减免保教费补助
资助范围:城市按在园幼儿总数的5%、县镇按在园幼儿总数的20%、农村按在园幼儿总数的30%予以减免保教费。其中:全市A类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受助人数按照总受助幼儿人数的25%进行测算,A类家庭经济困难受助幼儿人数和比例,根据各旗县区生源实际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向农村牧区及经济薄弱地区倾斜,综合确定动态调整。
四、资助标准
A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2000元,B、C类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每生每年1000元。
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高于资助标准的,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差额部分;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资助标准的,按保教费收费标准据实补助。
五、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和旗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农村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所需资金全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所需资金按照《包头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包府办发〔2021〕76号)划分比例分担。各旗县区超受助面资助所需资金由旗县区财政承担。当年资助资金如有结余,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拨付时进行核减。
对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的其他资助政策,各旗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承担,并报包头市备案。
六、认定类别和条件
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文件要求,各幼儿园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将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精准识别、认定为A、B、C三个等级。A类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B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只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C类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七、 申请、审批程序
学前资助资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符合条件的各幼儿园于每学期开学后的30日内受理幼儿资助申请。幼儿园园长、班主任、配班教师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名单上报所属旗县区财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资助人数作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资金拨付的依据。
八、强化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资金的筹措工作,并将此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及时、足额下达预算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教育部门(含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职责:充分利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幼儿资助模块,动态维护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切实加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对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幼儿园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受助幼儿的审核、认定、档案管理、汇总、上报、发放资金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均能及时得到资助;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受助幼儿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幼儿园,要督促其限期纠正。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加大宣传力度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使此项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开始实施,原《包头市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财教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包头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减免保教费补助申请表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教育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