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共产主义共同理想、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解决我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依法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是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2022年重点立法工作的项目,成立了由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担任“双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对条例修改工作进行全面指导。《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初审、专家论证、立法调研,在征求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国家文物局和区内外部分党史研究、革命文物研究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吸收自治区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数易其稿。党的二十大召开后,修改小组认真对标对表,充分吸收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最新精神。《条例》于11月23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于条例修改的全过程;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最重要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策部署,把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立法转化为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
《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规定了革命文物的定义、应坚持的原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革命文物的定义,即:“本条例所称革命文物,是指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展现近现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中华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荣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实物遗存”。
二是明确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政治属性和历史属性相统一,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等四条革命文物工作原则。
三是就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作出规范,单设“调查认定”一章,对革命文物的征集、排查、认定、备案、公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明确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要求,规定了革命文物保护职责、修缮责任、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强调了革命纪念类设施的报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五是就革命文物的传承利用作出规范,规定要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故事,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故事,发挥革命文物资政育人、凝聚力量、推动发展的作用;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传承利用责任,宣传、文物、党史和地方志等部门要对革命文物陈列展览内容和讲解词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