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2021年度惠民政策
一、社会救助政策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包头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包民发〔2021〕21号)。
适用范围:凡家庭月、年人均收入(经《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及《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相关要求认定)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且在户籍所在地定居的城镇、农村牧区居民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
具体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95元,农村牧区低保每人每年7044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包头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包民发〔2021〕21号)。
适用范围: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具体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695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600元。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
政策依据:包头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包民发〔2019〕67号)。
适用范围: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包头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具体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2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7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70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几项民生补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6号)。
适用范围:主要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人等级评定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具体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每人每年1200元。
上述四项补贴申报具体由旗县民政部门办理。
二、就业指标标准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号)。
适用范围:自治区统一招录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具体标准: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950元;社保补贴(五项保险),每人每月860元;服务期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给予安家费补贴每人3000元。除中央补助资金外,自治区、市本级、旗县区按照1:1:1的比例分级负担。
(二)民生志愿者补贴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号)。
适用范围:自治区统一招录的民生志愿者。
具体标准: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950元;社保补贴(五项保险),每人每月860元;服务期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给予安家费补贴每人3000元。自治区、市本级、旗县区按照1:1:1的比例分级负担。
(三)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三支一扶”、社区民生志愿者、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20〕19号)。
适用范围:包头市统一招录的公共服务岗位大学生。
具体标准: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950元;社保补贴(五项保险),每人每月860元;市本级、旗县区按照1:1:1的比例分级负担。
(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储备高校毕业生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办发〔2009〕186号)。
适用范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服务期2年。
具体标准: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五)创业园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
政策依据:包头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创业奖补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09〕163号)。
适用范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标准的创业园孵化基地满1年后,并按照《包头市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免费对入驻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评估、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创业园孵化基地。
具体标准:经第三方社会评估,按照一定比例,对表现突然的创业园孵化基地,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标准
适用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文件依据:按照《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2〕89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9〕61号)。
具体标准及内容:
(一)缴费补贴。
自治区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财政补助标准从35元-100元分12个档次给予补助。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基础养老金补贴。
2021我市城乡参保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60—69岁的188元/月.人;70—79岁的198元/月.人;80岁及80岁以上基础养老金208元/月.人。
基础养老金各级财政补贴表
单位:元/月.人
年龄段 | 基础养老金 | 其 中 | ||
中央 | 自治区 | 市县 | ||
60—69岁 | 188 | 93 | 16 | 79 |
70—79岁 | 198 | 93 | 20 | 85 |
80岁及80岁以上 | 208 | 93 | 24 | 91 |
(三)负担比例。
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治区按照40%的比例给予缴费补贴,其余的60%由市本级和旗县区分别负担,其中:昆区、青山区、九原区、白云区、稀土高新区负担70%,市财政负担30%;达茂旗、石拐区负担60%,市财政负担40%;东河区负担50%,市财政负担50%;固阳县、土右旗负担40%,市财政负担60%。
(四)丧葬费补贴。
按照《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19〕11号)要求,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执行,自治区财政按12个月的上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负担。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适用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文件依据:《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府发〔2016〕66号)、《关于调整包头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包医保发〔2020〕43号)
具体标准及内容:
(一)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580元,其中:中央464元,自治区58元,市本级29元,旗县区29元。
(二)对202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相应补贴,即包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个人办理参保缴费业务时,个人只需缴纳340元,其余2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