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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24 18:04:30 浏览次数:31550     社保科供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制定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一、《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应协同配合监督。规定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二、《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    

    《办法》从检查、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法制宣传等角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列举了相应监督事项。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举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界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列举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监督事项。针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

    三、《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权限程序。

    《办法》根据基金监督工作实践明确了监督权限,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措施包括要求提供、查阅、记录、复制有关数据资料,询问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权限。规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程序,明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进行分类处理,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办管理、侵害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责任。细化社会保险法关于欺诈骗保规定的情形,明确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规范依法履职尽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要情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明确了危害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