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8年4月,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360号),从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我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通知相关执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