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5.52亿财政资金
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提标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拨付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的要求,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17年的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490元,其中:中央356元,自治区47.2元,市本级43.4元,旗县区43.4元。
按照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过渡期原农牧民与原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由市、区(旗县)两级财政补助,列入财政预算,各负担50%。2018年原农牧民与原城镇居民个人缴费相差85元,市本级和旗县区各负担42.5元。
截止目前,已落实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5.52亿元,其中:上级补助4.73亿元,市财政补助0.7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