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出台新政策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居民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所应支付的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了明确规定。
一是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二是对于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并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各地税务、财政、住建、环卫等部门要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共同做好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的征管职责衔接和征管资料交接工作,明确城镇生活垃圾收费主体。自202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部门不再征收以后年度属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前年度形成的欠费,继续由原征收单位完成清欠。
三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测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成本,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四是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开具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