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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对旗县区转移支付改革新政

发布日期:2016-08-11 16:18:41 浏览次数:5374 来源:信息中心     admin供稿

 

        日前,市政府印发《包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推进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明确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的方向和举措。这将有利于增强旗县区财政统筹能力,激励引导各地区立足实际发展特色经济。

        一是明确支出范围。对市级事权的,由市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并组织实施,不再要求旗县区承担配套资金。

        二是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加大对山北财力困难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转移支付倾斜力度,以帮助其补齐民生短板,增强发展后劲。

        三是充实旗县区财力。在不改变各主管部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分配权和管理权的基础上,对需要进行项目审批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逐项评估,尽快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四是激励引导各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逐步将产业发展、人口转移、城镇化率变动等指标纳入测算要素,力求引导资源要素按县域功能定位合理流动,激励引导各地区因地制宜选择有效发展路径,避免同质化的无序竞争。

        五是严控新设专项。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外,市级原则上不再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各级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转移支付事项作出规定。确需新设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或旗县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财力平衡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设立。

        六是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对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压缩并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提振实体经济发展。

        七是推进权力阳光下行使。一方面,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专项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资金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另一方面,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将借助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同资金分配和政策退出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