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32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从2017年7月起,我市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原600元/人.月的基础上,提高20元,提高到620元/人.月,位居自治区第五;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原5144元/人.年的基础上,提高56元,达到5200元/人.年,位居自治区第四。截止六月底,市本级累计拨付城乡低保资金2.3亿元,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