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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四规范”加强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

发布日期:2018-04-20 16:26:14 浏览次数:5030 来源:信息中心     admin供稿

 

    为加强财政与金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政府性资金保值增值,今年包头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出台了《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的意见》,着力从四个方面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

    一是规范资金范围。明确可存放到金融机构开展保值增值业务的资金主要包括代理国库业务存款、社会保险基金存款、各部门(单位)账户上沉淀的政府性资金、住房公积金存款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款等。

    二是规范存放原则。政府性资金存放坚持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并限制一定期限灵活调整,原则上一年一定。严格按照提出申请、报送额度、组织谈判、签订协议、到期退回五个步骤组织实施。

    三是规范存放条件。在确保政府性资金安全运行,科学、合理安排业务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精准测算间歇资金量,最大限度集中存量资金,确定存放额度。在存放银行的选择上,重点考虑各银行上年度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和下年度支持计划;对实体性公司融资支持、政府债务化债支持及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持情况;属地税收贡献情况;存放银行利率优惠等情况。

    四是规范存放要求。存放期内的资金遇到国家、自治区政策发生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依据存放比例相应调整。资金存放银行违反协议的,由财政部门予以收回资金。财政、银监和人民银行依法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