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财政局 农牧局 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分局 气象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厅 农牧厅 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
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
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银保监分局、气象局,包头市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做好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包头市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2〕47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基本思路,促进健康发展
我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应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前提下,遵循“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进合规经营,逐步引入适度竞争机制,重点实施种植业、养殖业、森林(草原)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二、坚持基本原则,明确职责分工
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统一由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落实。
三、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
鼓励各旗县区开展符合农牧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农牧业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创新试点,例如:黄芪、荞莜麦、肉牛、肉羊等保险品种,市政府将视各旗县区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积极争取自治区奖补政策支持。
四、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水平
中央、自治区和盟市配套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保险机构市级分公司,旗县配套资金由旗县财政部门拨付保险机构旗县级分公司。财政部门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规范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管,按季审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五、合规经营逐步提高政策性保险覆盖率
各保险承办机构依据中标的范围通过改进服务,加强管理,引入适度竞争机制,积极主动承保,不得重复投保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同时按照农业保险绩效考核指标要求,三大主粮覆盖率达到70%以上、育肥猪覆盖率达到35%以上,市本级和旗县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上下联动,加大督导力度,加强对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和宣传。
六、加强保险理赔工作管理
各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努力确保查勘定损到户。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
七、开展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险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 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要求,我市2022年开始在所有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
八、建立大灾准备金、防灾减损资金和综合费用率的管理机制
各旗县年度防灾减损费用使用情况由旗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报市本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核监管,由市本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汇总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备案。
九、开展无赔款优待试点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和审计问题整改落实,自2022年开始,鼓励各经办机构,根据上年无赔款户情况,开展无赔款优待,各保险经办机构的无赔款优待方案应报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集体审议。
附加:《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 银保监局气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金〔2022〕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