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出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消费者和停车设施经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公安厅、住建厅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内发改价费字﹝2021﹞1067号),规定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内容,根据停车设施的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盟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定价权限另行制定。此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执行,我局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及时会同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转发文件,第一时间将政策落实到位。二是甄别各类停车场属性,将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保证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具体甄别原则:一是机场、车站、海关监管区,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并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医院、学校等二类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政府机关、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文体活动中心、疾控中心等行政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全额保障类事业单位的停车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二是商业场所、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企业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停车场等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