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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非税收入退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5 10:31:17 浏览次数:56026     非税科供稿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非税收入退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各直属单位,各代理银行,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非税收入退付程序,提高非税收入退付效率,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退付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财库〔2020〕12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税收入退付范围

因政策性调整需要退付的;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依法确定为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二、非税收入退付方式

推行非税收入电子退付。依托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实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申请退付申报、财政部门审核、资金退付全流程在线办理。

三、非税收入退付流程

非税收入退付实行“谁执收谁申报”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一)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非税收入退付申请

缴款人提出退付申请时需向执收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缴款信息证明材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如缴款时未开缴款书或缴款通知书,可提供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的银行缴款证明。如无原件,向执收单位说明原因,提供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2.退款信息相关材料

(1)缴款人为单位的,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如需退款到个人账户的,应提交委托函(委托将资金退到个人账户),账户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复印件各一份。

(2)缴款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账户复印件各一份,并签名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

(3)缴款人要确保与缴款发生时的支付账户一致,执收单位对缴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除上述资料外,执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缴款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二)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1.报送正式公文。文件内容写清楚申请退费原因,退费总人数和退费总金额。文件内容务必注明: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行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文件附件包括以下内容:(1)退费明细表(明细表人数、金额要与文件总人数、总金额相同;不同类别的退费,要分别编制明细表;明细表必须细化到每个缴款人及对应缴款人申请退费的金额)。(2)所申请的退费已缴入财政专户的证明材料(人数、金额要与明细表人数、金额相符且必须细化到每个缴款人及对应缴款人申请退费的金额)。(3)所有附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2.执收单位认真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及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通过非税系统录入非税收入退付申请,并将正式公文及缴款人提交的退付申请材料上传至非税系统。

3.执收单位上传非税系统完成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经审核,确属应退付的款项,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退付。分以下情况:

1.缴款人资金缴入财政非税专户,已形成非税收入,但资金尚未缴入国库时,财政部门向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开具《拨款凭证》,非税专户开户银行依据《拨款凭证》将资金退回至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退回至缴款人。如资金已经缴入国库,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相关制度及业务规程办理资金退库。待资金退回至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后,财政部门再通知财政非税专户开户银行将资金退回至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退回至缴款人。

2.缴款人资金缴入财政非税专户,尚未形成非税收入时,依据缴款人缴入财政非税专户的银行结算凭证,财政部门开具《拨款凭证》《核销暂存款通知单》发送非税专户开户银行,完成非税收入退付拨款、核销暂存款。

3.涉及非税收入批量退付,可由执收单位形成退付汇总明细表,加盖公章,财政部门依据退付流程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审核批退付至执收单位账户,由执收单位再退付至缴款人。

(四)退付资金核算

1.财政部门根据《拨款凭证》回单入账,涉及非税收入退库时,依据《收入退还书》入账,冲抵非税收入。

2.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查询退付信息,依据已办结的相关结算票据冲抵非税收入。

(五)退付信息查询

执收单位可以通过非税系统查询退付信息并负责向缴款人反馈办理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执收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退付内部控制制度,实行退付资金审核制度,及时办理退付,对非税收入退付原因、金额、账号、票据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和退付的核算工作。执收单位在电子退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包头市财政局反馈。

(二)执收单位、缴款人提供的文件、电子数据不符合相关财务规定、非税系统规定及上述通知要求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退费。

(三)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加强配合,对涉及中央、自治区、盟市分成需要办理退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非税收入对账管理,及时对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进行核对,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准确、安全。

(五)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