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4〕2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紧紧围绕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结合包头市实际,市财政局拟定了《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在前期征求相关地区、部门和市属企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包头市财政局)608室收,邮编01403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并注明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tczgjk2012@163.com。
联系电话:0472—5228587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