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规范社会各行业、领域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盟市财政局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内财监检〔2024〕10号)精神和相关要求,包头市财政局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组,于2024年11月中旬至下旬,开展了包头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部署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密切配合,高效推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二是印发通知、制定方案。准确把握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象等工作要求,精心做好工作部署。三是配齐力量,形成合力。抽调科室业务骨干,同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组成2个检查组,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要求,规范检查程序
按照自治区区财政厅要求,我市今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6家单位,实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和社会组织监督全覆盖,切实提高检查对象选取的科学性、有效性,为监督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监管规范化,提高透明度,落实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包头市财政局通过门户网站进行检查信息公开,按要求将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目的、范围及重点内容等信息,以及之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公示事项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突出中心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本次检查在总结以前年度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基础上,结合今年会计监督检查的新特点、新要求,实现检查工作的三个转变,即:侧重对重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的检查、侧重对被检查单位的复合监管、侧重通过加强管理推进单位内控建设。通过此次财会检查充分履行了财政部门财会监督主责,有效防范风险,实现检查资源共享,使检查效率进一步提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营业场所、队伍建设情况,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采购程序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代理记财机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执业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财政票据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和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依规依法检查,规范高效执法
一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检查工作,依法亮证检查,规范检查程序。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资金、制度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逐项、逐条进行梳理,限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落实落细,并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被检查单位业务水平,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让监督检查真正起到实效。二是严守“四项纪律”、“八个不准”,严守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二、检查整体情况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能贯彻落实各相关行业、领域财经纪律的要求,开展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着力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力保障了财会工作严格管理和规范运行。但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单位财务力量薄弱,会计基础不够扎实,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部分单位内控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单位经费管理等方面不够严格,企业会计处理不规范存在偷逃税款等问题。
三、检查发现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制定及执行不到位。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单位未对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进行规范和细化,或未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定内控制度。二是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单位缺乏对内控工作的重视,导致在内控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未按照内控制度执行。三是内控制度未持续更新。部分单位没有根据业务环境的变化和法规政策的调整,对现有内控制度及时进行调整完善。
(二)资产管理有待加强。一是未按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如个别单位未能按照《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运输设备折旧年限10年”规定,对单位车辆(20辆)进行折旧。二是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及本单位《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残值率预留净残值,导致多计提折旧,存在税务风险。如个别单位截止202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614,671,693.31元,已计提折旧319,921,329.51元,经测算应计提折旧300,948,447.66元,多计提折旧18,972,881.85元。三是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如个别单位实有车辆31辆,固定资产账面入账车辆17辆,14辆车未入账,形成账外资产。四是未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账进行核算,提供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不完整,无法测算折旧。如个别单位截止2023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原值为6,754,989.66元,无完整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表,所提供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明细表中未包含已提足折旧部分的资产,无法准确测算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计提情况。五是已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未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如个别单位购买3台小型起重设备、三角架、高级婴儿梗塞及CPR模型、模拟除颤仪、管道内窥镜、全身安全带等专业设施设备共计24,414.00元计入管理费用核算,未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六是固定资产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进项税,增加企业税负。如个别单位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购电脑及耗材款计50,016.00元,取得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按所提供普通发票1%税率计算少抵进项税495.21元。
(三)差旅费报销管理不到位。一是违规报销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补助和住宿费。如个别单位派4人前往深圳参加培训,其中3人多报培训期间5天市内交通补助1,200.00元、1人多报培训期间2天市内交通补助160.00元,合计多报1,360.00元;同时,在培训班已安排住宿的情况下,存在多报销住宿费的情况。二是差旅费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个别单位差旅费挂账25,020.00 元,计入应收账款-内蒙古征途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贷方核算,应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四)政府采购不规范。一是政府采购程序倒置。根据凭证所附资料显示政府采购事项在程序上存在先使用后采购的情况,且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备案。如个别单位支付清洁取暖项目款596,400.00元,发票开具时间2023年8月11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9月6日,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日期,程序倒置。同时,合同备案时间2023年9月21日,未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备案。二是询价确认表中确定的成交合作单位不在询价范围内。如个别单位装修改造工程在已经确定三家询价单位并经询价小组成员及单位领导签字的情况下,最终确认的合作单位非三家被询价单位之一。三是采购招投标事项存在串标现象。如个别单位将机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分包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中标单位前高管为另一竞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同一项目A、B两包中标单位的财务人员为同一人、同一项目两竞标人制作标书为同一人等情况,涉嫌串标。四是限额以下招标代理服务费违规由供应商支付。如个别单位电子签名系统升级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标价为74.60万元,该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中第一条“预算金额75万元”,第七条“本次服务费按中标金额的1.5%收取,该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五是大额采购未签订合同。如个别单位采购开具发票确认收入251,238.67元,含税价266,313.00元,税15,074.33元,后附发票,无合同。
(五)会计基础有待加强。一是凭证附件不完整。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在支付款项时未附相应的清单或者明细、报告、验收单、合同、计算依据等材料。二是凭证填制不完整。如个别单位设备和服务采购合同中存在没有验收意见、没有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合同未签字或填写日期等现象。三是会计审核不严谨。如个别单位会计凭证封面会计主管及装订人未签章,未填写装订日期。个别单位财务制单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四是未及时整理凭证等台账资料。如个别单位截至检查开始时,尚未整理好2023年度的会计凭证。
(六)现金管理不规范。一是现金未按制度规定缴存银行,且库存现金余额较大,存在资金风险。如个别单位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每日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当由出纳与收费员共同与收费票据核对一致后,于当日缴存银行”。实际上出纳收到的现金收入存放于保险柜中,不定期存入银行,与制度不符。且库存现金余额较大,存在资金风险。二是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现象,现金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如个别单位现金支付购办公用品款50,935.00元,大额现金支付,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三是支付款项无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存在资金支付风险。如个别单位以现金形式先后发放专家评审费共计55,900.00元,无制表人及领导审批签字,并无领款人签字。
(七)其他问题。一是往来款长期挂账未清理。如个别单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均为单位改制、撤并等历史遗留问题,无法销账,且账龄均为20年以上。三是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合同及协议未填写签订日期及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且无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晚于验收、发票、销售记录单及入库单时间,程序倒置等现象。如个别单位支付工程设计服务费29,475.00元,后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适用法律错误,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且设计人未填写签订日期;支付器械款14,124.00元,购销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12月14日,合同中约定交货验收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发票和销售记录单开具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和6日;入库单时间2023年12月12日,合同签订日期晚于验收、发票、销售记录单及入库单时间,程序倒置。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在强化财会监督上出实招
以财政“大监管”改革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探索建立“财政与审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横向联合,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纵向联动”的综合监管体系,以强化财会监督为抓手,以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各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控管理,全面提升全市各行业、领域会计信息质量和水平。
(二)在强化问题整改上见实效
针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问题,进行清单化管理、台账式销号,抓好重点问题的督促整改,将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等各项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作为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以改的补效切实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三)在强化内控建设上下实功
以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为契机,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开展内控建设自评,并督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加以整改,有效实现“制度建设的全面性、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制度实施的实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财务管理风险。
(四)在强化人才培训上创实绩
针对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结合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不断强化财务人员财经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同时,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及时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做好咨询服务工作,全面履行好财会监督和服务保障职能。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