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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对《包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6-08-04 10:04:29 浏览次数:896     资产科供稿

为规范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包头市财政局制定《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8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包头市财政局)1101室收,邮编01403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并注明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tczjzck@163.com

附件: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包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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