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包头市财政局制定了《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将《包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建设路193号(包头市财政局)1101室收,邮编014030。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并注明您的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tczjzck@163.com。
包头市财政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