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存在未履行政府采购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行移〔2021〕43号)文件,经政府采购办调查核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基本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采购人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于2020年8月与包头市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至2021年8月,合同金额100.54万元,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
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 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 号)第一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第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电子卖场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 30 万元的可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 30 万以上的,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采取网上竞价、询价等方式采购”的规定,应当按照电子卖场流程办理政府采购。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规定,对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认真对待以上决定,并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指定专人严格把关,防止以后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包头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