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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头市委员会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1-12-03 15:30:35 浏览次数:86176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1〕214 号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财政局在你单位办理2020年度智慧·政协建设项目(一期工程)B包会议室改造升级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未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程序的问题,现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程序。

一、基本情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头市委员会于2020年12月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并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智慧·政协建设项目(一期工程)B包会议室改造升级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包采磋〔2020〕5000号,中标金额79.3万元,其中LED屏采购金额54.2万元。该项目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第一条“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序号6-A0202-办公设备-LED显示屏A020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三、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同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87号令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以此为鉴,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包头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