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关于对包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未通过电子商城 采购办公设备问题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0-10-27 15:57:27 浏览次数:26638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0〕93 号

包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未通过电子商城采购办公设备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责移〔2020〕6号)文件,经政府采购办调查核实,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基本情况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采购人包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9年11月和12月采购2台打印机和10台笔记本电脑,涉及金额5.44万元,未通过电子商城网上采购。

二、政府采购范围及限额

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规定,符合《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包财购〔2018〕422号)第六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分散采购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如下:电子商城采购目录,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的,应当通过电子商城网上采购;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具备竞价条件的采取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竞价条件的履行规范采购程序”的规定,应当按照电子商城流程办理政府采购。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规定,对包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认真对待以上决定,并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指定专人严格把关,防止以后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包头市财政局

20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