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献县中正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越
联系电话:15750689036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郭庄镇尹屯村村西
被投诉人1:内蒙古鸿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俊丽
联系电话:0472-6959409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6号街坊-18-5号
被投诉人2:包头市卫生学校
联 系 人:张云翠
联系电话:13296921042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康乐小区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蒙吉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肖雨萌
联系电话:15661242233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东路东乐花园H1座
一、基本情况
采购人包头市卫生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内蒙古鸿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智慧实训中心相关产品,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内蒙古蒙吉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22年12月15日,投诉人献县中正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中标人和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当日内针对质疑作出回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12月16日提出投诉,投诉观点为:1.中标厂家高价中标、盗取国家资产;2.招标文件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调查情况
包头市财政局依法调取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调查材料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标人是否存在高价中标问题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人存在高价中标并涉嫌盗取国家资产,经调查核实,中标人报价符合采购文件规定及评审要求。磋商文件第六章“一.评审要求”明确规定,此次采购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明确标注“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本项目中,中标人也不是报价最高的供应商。我国采购法律制度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报价高低并非判断供应商能否中标的唯一因素,还需考量供应商的其他技术及商务等综合评审因素。所以,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存在高价中标盗取国家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该项投诉观点不能成立。
(二)采购文件是否存在未依法确定核心产品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2.技术标准与要求”内容已标明了“核心产品(“△”)”,但在其后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及附表一“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内容中并未对具体产品以“△”标明。在采购文件P25页又写明“★项目为核心参数,需提供证明材料及截图证明可实际响应,不提供或不满足不得分”,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附表一“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内容中多处参数均以“★”标注。核心产品与核心参数为不同概念,一个具体产品可以包含多个具体参数,所以不能以核心参数替代核心产品。本项目中未明确标明核心产品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的情形,通过对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品牌对比,主要标的物产品品牌均不相同,不能证明存在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发生,不影响最后的评标结果。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法律法规对于项目设置核心产品并无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虽有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但适用于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不适用于本项目。投诉人提出的采购文件存在未确定核心产品的情形,但该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投诉人提出的投诉问题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投诉观点不能成立。
此外,磋商文件“二.投标须知:七.2”内容中已载明“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中,投诉人未在上述有效期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视为认可磋商文件内容。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投诉观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