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学校、内蒙古鸿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包头市财政局在对包头市卫生学校委托代理机构内蒙古鸿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智慧实训中心项目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除投诉事项以外的其它问题,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职责。
一、存在问题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和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本项目采购内容包含了服务器、拼接屏、台式工作站、一体机等设备,属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二)设置特定资格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项目资格性审查中设置特定资格要求为供应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无行贿犯罪行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供应商因未提供裁判文书网截图而被废标的情形,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规定,且提供裁判文书网特定资格要求与项目本身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
二、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对本项目作出终止的处理决定,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本项目中应当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的内容限期进行改正,就改正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加强法规政策学习,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如再次发现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采购,将依法严肃进行追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