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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日报社)

发布日期:2023-02-14 09:12:54 浏览次数:123753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3〕37号

包头日报社

20218月,你单位进行党报发行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TZC-D-F-210031),预算金额133万元,成交价为132.8万元,采购文件无报纸投递数量、服务期限等要求,签订了《2021年包头日报、包头晚报发行投递合作协议》,但未按照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党报发行政府采购合同。

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规定和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日报社存在政府采购管理不规范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固移〔202223号)文件、审计签证单,调查回复说明及补充说明等资料佐证。

本机关依法向包头日报社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326),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包头日报社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