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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2年养护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2023-03-07 15:18:23 浏览次数:6094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3〕49号

包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包头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养护设备采购项目(BTZCS-G-H-220388),我局收到政府采购举报材料,根据举报资料所反映问题,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程序进行调查核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采购人包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头市金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2022年养护设备包括多功能除雪车、洒水车等进行采购,项目分为两个标段进行采购。2022年12月27日,举报人针对上述项目招标文件包括1包和2包进行举报。

举报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规编制,影响采购公平公正,与优化营商环境、廉政建设政策背道而驰,具体为:1.两包技术评分标准设置区间分、变相横向比较、评审因素未量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扩大评委自由裁量,存在违规;2.两包技术参数设置区间值、偏差值,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存在违规;3.两包“兼投不兼中”属于不合理条件;4.两包评审标准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违规情形;5.两包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的“类似业绩”、“相关业绩”不明确,存在不合理和违规情形。

二、调查情况

(一) 评审因素未量化问题

调查过程中,经全面审查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评审标准等资料,发现招标文件P20-23内容1包和2包《评审标准》中均出现了多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不对应”问题。具体为:一是“专业技术能力(4分):内容全面详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得4分;内容较为详细,针对性较好、设备可操作性完善,得3分;内容一般,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基本完善,得2分;内容简单,针对性弱、可操作性一般,得1分”;二是“产品功能、优势(3分):内容全面,描述详细,优于项目要求,得3分;内容一般,描述简单,满足项目需求,得2分;内容简单,描述不详细,得1分”;三是“供货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3分):优于项目需求、可操作性强、科学合理,得3分;满足项目需求,可操作性完善,得2分;基本满足项目需求,可操作性一般,得1分”;四是“质量保证措施(3分):内容全面详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得3分;内容一般,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完善,得2分;内容简单,针对性较弱、可操作性一般,得1分”等。

1包和2包评分标准中的“全面”、“较为”、“一般”、“简单”及“优于”、“满足”、“基本满足”、“较强”、“较弱”等评审因素没有具体评判标准,且未细化对应到分值设置相应区间。因此,此种评审标准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存在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技术参数设置区间值问题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区间值的做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举报人认为两包技术参数设置区间值、偏差值,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此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举报问题不能成立。

(三)兼投不兼中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库司集中答复“兼投不兼中”相关问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只兼投不兼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规定,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举报人认为“兼投不兼中”属于不合理条件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举报问题不能成立。

(四)提供检测报告问题

经调查核实,此次采购的多功能除雪车、洒水车等设备,因工信部产品公告显示的仅是车辆的部分技术参数,不能完整体现采购需求车辆的全部参数。因此,采购人为了确定供应商所投车辆的参数和性能是否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和全部参数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要求提供证明配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检测报告”,并非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检测报告,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举报人所反映的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举报问题不能成立。

(五)类似业绩问题

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该项业绩内容,是指投标单位完成过本次采购产品中任意一种产品的相关业绩,并提供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即可。同时,采购人在调查回复中也明确,完成过本次采购产品中任意一种产品的相关业绩即为类似业绩。举报人所反映的类似业绩不明确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举报问题不能成立。

三、处理决定

举报人所反映问题1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规定, 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对本项目做出废标决定。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举报人所反映问题2-5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举报问题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