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武汉北华同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联系电话:15540580507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雄路19号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象E05栋2单元1层09室
被投诉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联 系 人:江璐
联系电话:0472-3320392
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路15号
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30日,包头职业技术学院作为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光伏新能源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2023年6月20日,投诉人武汉北华同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的部分评审标准及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和“招标文件的部分评审标准要求需要提供多份业绩合同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问题提出质疑。2023年6月27日采购人对此质疑作出了书面回复。2023年6月28日代理机构对此质疑也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5日提出投诉,投诉观点为:1.招标文件的部分评审标准及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2.招标文件的部分评审标准要求需要提供多份业绩合同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进行回复、投诉人提起投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调查情况
包头市财政局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形成了一致的论证报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部分评审标准及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问题
1.采购人在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附表”中载明的“氯硅烷精馏提纯工艺仿真软件”,和在“评审标准综合实力1”中要求各投标人提供的“工业废水处理工技能培训软件相应技能鉴定工种的培训资质材料”,二者内容属于采购人项目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项目特点。投诉人无证据表明此种采购需求及设定内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采购文件此种设定的内容对于所有投标人均一视同仁,不存在限制或排斥个别供应商的行为。
2.投诉人提出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2022年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两个项目采购的观点与本案采购项目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依据上述两个项目简单判断本项目所要求提供的培训资质材料只有一家公司满足,无法证明此次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或排他性。
3.经核实,此次评审综合实力中的要求仅要求各投标人提供对应的培训资质材料,并未要求提供相关著作权证书。投标人是否享有该著作权证书与其能否得分及评审之间没有关联性。投诉人提出的此次评审“综合实力1-4”中对应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系列观点以及只有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家具有该著作权证书的系列理由,无事实依据,投诉人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认定该评审标准或要求存在唯一性或指向性。
4.经专家评审及调查认定,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综合实力”所对应的,要求各投标人提供各培训资质材料内容,不存在唯一性或指向性。如工业废水处理是工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满足该功能的软件供应商在市场上至少有北京象新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贝尔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华锐视点数学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以上,且在此次评标过程中,除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供应商也能够满足此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要求。
综上,投诉人认为部分评审标准及技术要求具有指向性、排他性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投诉观点不能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的部分评审标准要求需要提供多份业绩合同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问题
经调查核实,质疑答复函中对此问题已经作出明确解释。本项目及文件中并未将“业绩合同”等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而是将此业绩情况作为加分条件,以此来评判各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存在设定不合理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诉人认为设定多份合同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存在限制或排他性的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投诉观点不能成立。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观点均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投诉观点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