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
根据《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存在滨河二期工程监理合同多计计费基数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社保移〔2023〕54号)、审计签证单及调查回复说明等佐证资料,现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6月,你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对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门诊、医技、病房楼、儿科病区建设工程确定监理人事宜进行政府采购,最终确定中标人包头市弘誉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内蒙古弘誉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监理人。2016年8月,你单位就市蒙中医院门诊、医技、病房楼、儿科病区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0,485.904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27,885.9045万元、前期费用为2,600万元。
你单位与监理人包头市弘誉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市蒙中医院门诊、医技、病房楼、儿科病区建设项目“按施工中标价的1.5%计取,最终按工程实际审计总价结算,签约酬金457.2886万元(30,485.9045万元*1.5%)”。
根据2007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实际执行中不应包含“前期费用”。因此,项目监理费实际应为418.29万元(27,885.9045元*1.5%),计费基数多计入前期费用2,600万元,多计费39万元。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3号),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
三、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就市蒙中医院门诊、医技、病房楼、儿科病区建设项目,签署合同时未严格把关,导致了监理费多计取问题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