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瑞芳
身份证号:15020*********27
根据《包头市审计局关于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存在应废标未废标问题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包审社保移〔2023〕80号)、审计签证单及调查回复说明等佐证资料,现将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采购人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委托代理机构正源信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供暖改造项目”进行采购。招标文件的《供热管网及设备安装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列有:“板式换热机组(配电箱及电气部分配套)”暂估价为800,000元,“整体水箱”暂估价为100,000元。表下注明: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供暖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时,需上传完整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若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按无效竞标处理”。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张瑞芳、张书久,采购人代表李海龙3人组成,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时,需上传完整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若不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按无效竞标处理”进行评审。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9号),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本人给予警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