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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市航汇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15 09:42:17 浏览次数:7173     采购科供稿

 

包头市航汇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局对包头市公安局购置执法执勤车辆项目项目编号:BTZC-X-H-220004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2218开评标,预算金额125万元在投标过程中你公司内蒙古优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MAC地址均为50_2B_73_DC_A7_82。此外,包头市祺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报价119.9元,你公司报价120.4元,内蒙古优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价120.9元,每家公司报价均相差0.5;三家公司投标文件文档属性作者均为伸手就可以摸到太阳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佐证。

二、法律依据

上述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第七十四条(三)、(七)的规定。

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210,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陆仟贰佰伍拾元(6,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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