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钛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局对包头市中心医院制氧室、老年医学科、耳鼻喉科、泌尿外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TZCS-G-H-240007)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4年2月7日开评标,你公司参加的包3预算金额71.7万元。在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法人及标书递交人李雄,投标文件中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李雄(152104********2218),呼伦贝尔宽鑫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及标书递交人董瑞军,投标文件中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董瑞军(152104********2218),两家公司投标文件中上述人员身份证号相同。此外,你公司与呼伦贝尔宽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文档属性,作者均为“王宇”。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和相关调查资料等佐证。
二、法律依据
上述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规定。
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212号),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整(3,5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