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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市九原区创益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4-10-21 10:10:30 浏览次数:6629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4〕266 号

包头市九原区创益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局对包头市民政局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TZCS-G-F-230275)、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BTZCS-G-F-230275-1)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一)包头市民政局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服务项目,你中心与包头市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包头市益鹿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投标资料电子版的文档属性,作者均为1;你中心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中张志与投标单位包头市益鹿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项目组成人员一览表中李琳琳电话号码一致。此外,你中心与包头市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包头市益鹿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投标文件IP地址均为219.159.27.19,MAC地址均为F4_6A_92_C2_CD_2D。(二)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服务项目(二次),你中心与包头市青年社会组织联合会、包头市益鹿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投标资料电子版的文档属性,作者均为1;你中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刘翔雁与投标单位包头市益鹿人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李望春电话号码一致。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和相关调查资料等佐证。

    上述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规定。 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函〔2024〕242号),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捌佰贰拾伍元整(8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