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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汇星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24-10-21 14:49:59 浏览次数:18496     采购科供稿

包财购函〔2024〕265 号

内蒙古汇星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 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我局对包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023 年融雪剂、冷补料、贴缝带、公路养护中小型机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TZCS-C-H-230368)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在投标过程中,内蒙古汇星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俊熙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MAC 地址均为:84_4B_F5_8D_E6_F9;与包头市俊熙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合新意商贸有限公司投标资料电子版的文档属性作者均为“a 耀庭复印 13947222949”。

    上述情形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 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件》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包财购 函〔2024〕224 号),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 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罚款金额贰仟肆佰伍拾元(2,450 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包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罚款专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包头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