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计划生育制度政策标准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政策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14类服务内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健康素养促进行动;以及包括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中划入医养结合、卫生应急。
适用范围:包头市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具体标准: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9元(每年提标5元)。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免费向城乡居民接管。
(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内财社〔2019〕158号)。
适用范围:奖励扶助是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8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是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在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费是对农牧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的奖励金。
具体标准:奖励扶助是每人每年1560元。特别扶助,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2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55元。一级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每人每月300 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每人每月200 元。独生子女费,农牧区独生子女,每户每年240元,其他独生子女,每户每年120元。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