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专题专栏 > 乡村振兴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001004000/202001-00009 文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7-06-05 00:00:00
发布机构: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就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7-06-05 00:00:00 浏览次数:33359 来源:信息中心     xxfb供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农〔2017〕8号印发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农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2011年印发的原《办法》实施6年以来,在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央支持脱贫攻坚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资金管理办法亟需进一步修改完善。

  如,落实 “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更加贴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际需求,进一步打破限制资金使用的束缚,突出资金精准使用的要求,真正做到“投入实、资金实、到位实”。又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赋予了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有关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为做好“放管服”改革,为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创造有利条件,也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现有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式。

  基于以上考虑,在总结实践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我们多次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有关省份财政、扶贫部门对《办法》修改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过程中又书面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有关省份财政厅、扶贫办和专员办的意见。各方面意见在修订形成的新《办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问:新《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新《办法》分为总则、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资金管理与监督和附则五章,共计24条。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完善了资金分配方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分配因素,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二是改进了资金支出范围。为体现脱贫攻坚的实际需求,避免因规定过细束缚地方操作,与原《办法》相比较,新《办法》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

  三是改革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与原《办法》关于“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的规定相比,新《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四是强化了资金监管。按照《预算法》有关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新《办法》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条款。

  问:新《办法》如何具体规定资金支出范围的? 

  答:新《办法》规定各省可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同时,在第十条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能支出的范围。新《办法》还明确,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此外,新《办法》还对项目管理费的安排使用作出了新规定。

  问:新《办法》在加强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新《办法》就切实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作出了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明确财政部门的资金监管责任的同时,强调了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和项目的监管责任。二是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三是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求各有关部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工作职责也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调统一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问:下一步,将如何贯彻执行新《办法》? 

  答:为贯彻落实好新《办法》,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新《办法》,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开展新《办法》专题培训工作,主动答疑释惑,确保新《办法》顺利实施。二是及时跟踪了解地方执行新《办法》的有关情况,要求地方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动新《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按照新《办法》有关要求做好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地方管好、用好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