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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4013/202108-00395 文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8-11 1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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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1-08-11 16:01:00 浏览次数:28643     农牧科供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赋予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的自主权,提高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三条 2021-2023年,在31个国家级脱贫县和4个列入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自治区级脱贫旗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其他自治区级脱贫县可自主确定是否开展涉农资金整合工作。2024-2025年整合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调整到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中央资金16大项(见附件1),自治区资金12大项(见附件2)以及盟市、旗县确定的本级纳入整合范围资金。

第五条 31个国家级脱贫县可整合各级财政资金。26个自治区级脱贫县整合资金范围限制在自治区和盟市、旗县确定地对应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各盟市、旗县参照中央、自治区整合资金范围,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中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八条 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九条 脱贫旗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自治区、盟市、旗县整合资金可用于购买防贫保)。

第四章  整合措施

第十条 脱贫旗县人民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旗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赋予资金整合旗县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对各有关部门下达的统筹整合范围内资金,资金整合旗县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施需要自主确定牵头管理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旗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原则上仍按原渠道下达到旗县,按照法定时限拨付。其中,纳入直达范围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下达。各级财政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政策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旗县倾斜,确保当年安排给脱贫旗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旗县的县均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脱贫旗县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度纳入整合范围资金总规模和中央、自治区提前下达的资金金额,提供本年度应纳入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的来源;按照“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本地区巩固拓 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乡村振兴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根据整合资金来源提出任务需求、资金整合清单和项目清单,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实施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实施方案中须明确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和数量、主要目标任务、实施重点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牵头实施部门、完成时限要求和资金监管措施等。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旗县常务委员会或政府常务会召集相关行业部门研究并由旗县政府批复确定。方案确定后由盟市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上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向中央相关部门报备。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依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脱贫旗县修订完善本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办法并以旗县政府文件印发。整合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使用、管理、监管全过程,做到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性。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建立整合资金管理台账,如实反映资金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完成每季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进度报表报送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对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制定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旗县资金整合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指导。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对应资金管理使用的政策解释,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交流会议,解决盟市、旗县在资金整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盟市对资金整合工作负主要责任,做好上下衔接、资金下达、方案审核、监督考核等工作。脱贫旗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脱贫旗县要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在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及时公告公示涉农涉牧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管理制度、工作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脱贫旗县对财政涉农涉牧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对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资金偿还债务、垫资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盟市、旗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脱贫攻坚期内出台的整合资金文件相关规定,同本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整合细则对应资金范围.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