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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发布日期: 2023-09-26 18: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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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6 18:15:20 浏览次数:112994     农牧科供稿

各盟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简称衔接资金)有关工作落实,有效发挥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积极作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总体部署安排,结合审计巡视、督查检查、绩效考评和日常监管等发现问题和线索,现就规范财政衔接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项目谋划质量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民委 农牧厅 水利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2〕4号)第四章项目管理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民委 水利厅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农〔2022〕1080号)有关规定:

一是要聚焦落实自治区两件大事安排使用资金,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钱等项目”。

二是要聚焦年度任务和阶段任务,优先储备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带动增收能力强、利益联结机制紧密的项目,提高入库项目质量,严禁“大进大出”。

三是要统筹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对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入库,优先安排实施,优化项目流程,确保尽早开工,严禁资金使用“小散乱”。

四是要规范项目管理,已入库项目必须是用地、环评、招标等手续完备具备施工条件且不存在项目变更的,对未按规定入库或随意调整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自治区将适当扣减预算资金分配额度。   

二、严格资金拨付要求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民委 农牧厅 水利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农规〔2022〕4号)有关规定:

一是要加强资金拨付管理,按照年度任务和阶段任务实施进度同步考虑分月资金拨付进度,保持项目实施与资金支出进度相协调,促进预算执行均衡。

二是要规范衔接资金使用,严禁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抢抓工程施工黄金期,千方百计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年度任务。

三是要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资金,确保达到序时进度要求,9月底前达到75%,11月底前项目全部完工,12月底前除质保金外全部支出,坚决杜绝以拨代支或超进度拨款。

四是衔接资金是重要的民生保障资金,各地要优先保障库款需求,决不允许挤占挪用,不得推迟验收和评审、增加非要件材料等手段少拨付或不拨付资金。在实施巩固衔接项目过程中,不允许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

三、增强利益联结成效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乡振字〔2023〕10号)有关规定:

一是要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增强利益联结成效。要把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情况作为项目入库的必审要素,提高利益联结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

二是要将利益联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对利益联结落实不到位或成效不佳的暂缓拨付项目资金。自治区将项目利益联结成效作为衔接资金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并与衔接资金分配奖惩机制挂钩。

三是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嘎查村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避免简单入股分红,确保群众充分受益,并向监测对象倾斜。

四、聚焦绩效目标实现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乡村振兴局 发展改革委 民委 农牧厅 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内财农〔2021〕1596号)有关要求:

一是要严把“绩效”关,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及实施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绩效约束,严格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求,强化绩效管理全过程跟踪分析。

二是要严把“编制关”,在项目申报入库阶段,自治区、盟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对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旗县部门对可行性进行审核,确保绩效目标设定符合实际、科学可行。

三是要严把“监控关”,健全项目跟踪落实机制,动态掌握衔接资金项目运行情况、绩效目标落实程度等,实现全流程细化管理、全方位强化监督。

四是严把“评价关”,压紧压实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考核责任,对同类问题屡改屡犯的地区给予适当扣分,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加大资金分配奖惩力度,推进资金绩效目标落实到位。

五、强化项目资产管理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财政厅 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水利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乡振发〔2023〕14号)有关要求,持续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一是要对照审计巡视、督查检查、绩效考评等发现问题,点对点指出问题的地区要及时整改到位,其他地区要举一反三、全面梳理排查、及时整改到位。

二是要摸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行状态,建立健全日常管护机制,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资产后续运行问题。

三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部分项目闲置、低效运行的项目资产,要按照“巩固一批、提升一批、盘活一批、另起炉灶一批”,分类精准施策,抓紧盘活使用,确保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有序持续运行。各盟市、旗县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衔接资金拨付、使用、支出、管理、考核等各环节责任,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负工作职责,落实落细各项政策,紧抓工作重点和关键,确保衔接资金用好用实用出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