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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1-01264 文号: 内财农〔2024〕26号
公开类别: 发布日期: 2024-01-29 15:21:53
发布机构: 一级部门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创新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15:21:53 浏览次数:85748     农牧科供稿

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


为落实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反馈意见,确保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牧民群众手中,经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挤占挪用严重、发放不及时的补贴项目,采取提级发放,由盟市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项目


首批纳入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补贴项目,包括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资金、耕地深松作业补助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奶业振兴资金五项,其它类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审计巡视、监督检查和资金兑付情况,适时纳入发放直达机制范围。


二、提级发放


在业务主管部门不变,审批审核权限不变,部门主体责任不变的基础上,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仍是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以及审核补贴发放清册等事宜。盟市财政部门根据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的补贴发放清册或支付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并列盟市本级支出。


(一)兑付补贴到人到户。苏木乡镇提交补贴发放清册,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申报公示,将发放清册提交盟市财政部门(代编)拨付资金,直接兑付至补贴对象账户。


(二)兑付实施经营主体。按照上述有关补贴政策,兑付至实施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网-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经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同步上报盟市农牧部门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支付申请提交盟市财政部门(代编)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实施经营主体账户。


具体操作说明可从内蒙古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网“综合服务”专栏下载。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督促旗县及时兑付历年应发未发的补贴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原渠道兑付。2024年,各级农牧部门开展提级发放工作中要统一思想,加强宣传,明确职责,压实责任,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指令的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与所涉及的代理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理顺工作程序,优化发放流程。按照有关规范收集同级农牧部门负责发放清册备案工作的人员信息,办理“一卡通”数字证书。


(三)各代理金融机构要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接口规范(1.4版本),务必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系统网络联通、联调测试、代发账户开设等对接工作。


联系人:


        财政厅农牧处 刘东海,联系电话:4192362


        农牧厅奶业处 高航飞,联系电话:6652128


        农牧厅农机局 孙根松,联系电话:6652209


       农牧厅种植业处 董奇彪,联系电话:665105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