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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4000/201806-00205 文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6-01-22 09:55:46
发布机构: 包头市财政局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包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1-22 09:55:46 浏览次数:11421 来源:信息中心     admin供稿

包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地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或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自治区、市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地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和专题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地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它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地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市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市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年度绩效评价对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一般性项目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评价组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委托部门进行审定。

(五)确定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后,提出项目评价指标体系,报委托部门进行审定。

(六)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可根据需要,选用查阅相关资料、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等方法全面收集评价对象的相关资料。

(七)撰写绩效报告。被评价单位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八)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重点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九)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得出评价结论,确定被评价项目的量化得分或等级标准。

(十)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经过征求意见、修改定稿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预算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对绩效评价资料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不断丰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库、标准值库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彰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问题严重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绩效评价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通报批评。对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旗(区)财政局、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2009年4月14日包头市财政局出台的《包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包财【2009】8号)同时废止。

附:1.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
    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