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4000/201806-00210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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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5-07-13 16:45:25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财政局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促进我市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工信部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包头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5]61号)有关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预算安排及自治区、市本级财政配套的,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稀土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在项目遴选、评审和资金使用等各个方面,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操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二)统筹协调、强化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强化专项资金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以财政资金为引导,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稀土产业转型升级;
(四)产业导向、突出重点。围绕稀土传统产业改造、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和新型终端产品应用化发展,集中资金支持关键环节,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五)分类指导、资金利用最大化。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对拟支持项目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实施、分批下达,及时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支持传统产业改造项目实施,鼓励现有稀土冶炼分离、低端初级材料加工企业淘汰关闭原有生产线,建设清洁环保冶炼分离新工艺示范线;根据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需要,建设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项目。
第五条 支持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产业化,鼓励重点企业开展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抛光材料、发光材料、功能晶体和陶瓷、超高纯稀土金属、化合物及特种合金、特殊助剂等高端材料及器件产业化,满足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电子信息、工业机器人、国防军工等发展需求。
第六条 支持稀土新型应用技术和终端产品产业化,鼓励核磁共振成像仪、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稀土磁制冷设备、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模组等稀土终端应用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及产业化;发展稀土镁、铝合金制品、稀土颜料、稀土治污活性剂等新型应用领域,拓展镧、铈等轻稀土元素应用领域,促进平衡利用。
第七条 支持《包头市加强稀土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延伸产业链、填补空白项及高精尖技术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担保费补贴等方式。
(一)投资补助一般不超过支持项目固定投资额的20%;
(二)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等因素确定;
(三)资本金注入根据支持项目固定投资额确定,不超过投资额的20%;
(四)担保费补贴以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确定;
(五)对到包头新投资企业原则上给予新项目投资额20%的启动资金,具体根据投资额、投资方向及《包头市加强稀土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确定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稀土产业政策及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规划,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拟建设或在建项目;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主体,在包头市注册、生产、实际销售并依法纳税的稀土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三)财务管理健全、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项目符合支持重点;
(五)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六)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每年(2015—2017年)结合稀土产业发展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下发申报通知,确定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各地区经信部门/稀土产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经信、财政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复审,依据《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预案。
第十三条 包头市稀土转型升级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将专项资金分配预案提交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领导小组审定并备案,通过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资金计划。资金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撤消或变动已批准项目计划或建设内容的,按原申报审批备案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目标要求,综合参考时间进度、工程进度及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市财政局和项目所在地旗县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市经信委及项目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对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条件:对纳入实施方案,已具备启动条件或已开工,自筹资金已落实的项目,预拨专项资金的20%;项目进度完成50%以上,并且自筹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的项目,再拨付专项资金的30%;剩余50%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清算拨付。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交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供自筹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2)旗县区经信部门/稀土产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就项目实施进度及自有资金到位情况提供承诺。(3)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汇总上述材料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察,提出资金拨付意见。(4)拨付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市财政局按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旗县区政府向市稀土转型升级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条 每个季度终了后1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旗县区经信局\稀土产业局、财政局,相关旗县区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旗县区经信局\稀土产业局、财政局要于每年1月末将上年工作进展情况、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市经信委、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每年2月初,市经信委、财政局要将项目年度进展、资金使用以及实施成效等情况上报市转型升级试点领导小组,并逐级书面报告国家工信部、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稀土转型升级资金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将扣回支持资金,且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及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