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001004000/201806-00224 文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5-12-13 15:07:29
发布机构: 包头市财政局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包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12-13 15:07:29 浏览次数:12242 来源:信息中心     admin供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的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4〕12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25号)和《包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包府发〔2014〕28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第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上级财政补助、市本级财政投入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超过全年实际支付额时,次年基金暂停筹集;年末滚存结余低于全年支付额时,次年基金继续筹集。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为在包头市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应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对于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符合条件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可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指定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

第十三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统计汇总报所属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市级医疗机构报市新农合经办机构),并附《包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表》、《包头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申请汇总表》、患者住院或门诊收费收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救助凭证等。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公安机关、社保部门、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给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支付相关费用,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以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说明并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登记基金收支明细账,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组织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讨、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助,制定基本应急救助有关标准和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进行无条件紧急救治;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拖延救治以及虚报信息套取资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按照我市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我市境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包头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包府发〔2014〕288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进行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拒绝、推诿、拖延救治;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设法核实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程序及时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上季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立医院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或)患者骗套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