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索引号: 001004000/201806-00257 文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5-04-30 12:42:07
发布机构: 包头市财政局 适用企业: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30 12:42:07 浏览次数:16523 来源:信息中心     admin供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副地(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在本市的公务活动由市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接待对象由市本级各接待单位对口负责,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


第二章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过1 2 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我市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

    接待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它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  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内部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在会议定点饭店安排。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市财政局专项安排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于每半年末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接待费资金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它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第十二条  以下支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一)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二)借接待名义组织与接待任务无关的会餐、宴请,或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发生与接待无关的其他购置费用;

    (三)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安排专场文艺演出,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的活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按时按要求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及使用情况说明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接待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开支标准;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六)是否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七)是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八)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审计局要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接待办公室按年度组织公开公务接待费支出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本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