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4000/201806-00262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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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发布日期: | 2014-07-22 08:55:45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财政局 | 适用企业: |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监察局 包头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 文件 |
包财〔2013〕187号 |
关于印发《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稀土高新区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包头市本级预算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2009〕1488号)内容,结合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意见》(内财库〔2011〕2309号)文件要求,重新制定了《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监察局、包头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包头监管分局2006年6月26日发布的《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包财〔2006〕9号)停止执行。
附件:《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包头市财政局 包头市监察局
包头市审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
2013年8月7日